杨松被认定合同诈骗罪,就是其第二次卖房,使用了欺诈手段。
合同诈骗罪:欺骗手段+非法占有目的
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在签订、履行合同过程中,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,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,数额较大的行为。
第一次卖房不构成合同诈骗罪
杨松第一次卖房给章某霖时,并没有使用欺骗手段,章某霖在支付80万首付时,也没有受骗,因此,杨松第一次卖房不构成合同诈骗罪,第一卖房所得的80万并未算作犯罪金额。
第二次卖房,挥霍+潜逃,涉嫌合同诈骗罪
在第二次卖房前,杨松还编造借口将已经交给卖家章某霖的房产证骗回,还换了锁。
在骗得113万元首付款后,杨松后将钱还了旧债,继续沉迷赌博,后来纸包不住火,事情败露,杨松选择外出躲债,后来在安徽落网。
法院因此认定,杨松在收到第二位买家118万元首付款后,并没有积极履行合同义务,在挥霍钱财后潜逃,具有非法占有财产的目的,因此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。
合同诈骗罪:数额特别巨大,最低十年,最高无期
根据福建省关于合同诈骗刑事案件的数额标准,诈骗公私财物价值达100万元以上的,可以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的合同诈骗罪。
而根据刑法规定,犯合同诈骗罪,数额达到特别巨大的标准的,最低可以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最高刑则是无期徒刑。
合同诈骗罪,如果数额较大,刑期是三年以下
数额巨大,就是三到十年有期徒刑。
数额特别巨大,刑期就是十年以上或无期徒刑。
而杨松被认定的诈骗数额正好就是118万,在100万以上,刚刚符合福建省合同诈骗“数额特别巨大”的标准,量刑起点是十年。
法院考虑到杨松曾为国家获取了荣誉和优秀成绩,但以上并非对其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法定事由,只能是酌定的量刑事由,经综合考量,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,追缴犯罪违法所得,责令退受害人113万元。
非常遗憾,笔者认为,如果能尽量通过有效的辩护把犯罪数额降低到100万以下,比如把杨松用于还旧债的钱扣除在诈骗数额之外,只计算其用于赌博挥霍的数额为诈骗数额,可能其诈骗数额就能控制在100万以下,那就不会达到犯罪“数额特别巨大”的标准,可能只是“数额巨大”,那量刑幅度就是三到十年,加上从轻考量,杨松的刑期可能会大大降低。
但事已至此,没有如果了。遗憾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
